(2015)垣执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广利与被执行人娄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利,娄婵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垣执字第200-4号申请执行人王广利,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娄婵婵,女,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广利与被执行人娄婵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娄婵婵的车牌号码为晋MG0***大众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娄婵婵的车牌号码为晋MG08**大众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王发晴审判员 郭 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