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杨振兴与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振兴,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01执313号申请人杨振兴,男,1957年6月19日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个旧市小凹塘。法定代表人刘勇,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杨振兴与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3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人杨振兴申请执行案款计人民币624365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系本院(2016)云2501执36号案的被执行人,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501执3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费人民币58618元,由被执行人个旧市富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余亚娟审判员 李京平审判员 唐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金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