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2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陶爱民,汪庆霞,郭康泽,王良霞,黄怀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2941号申请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锋,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王良霞,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陶爱民,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郭康泽,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陶爱民,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申请人:汪庆霞,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郭康泽,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谯区。被申请人:王良霞,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申请人:黄怀光,男,196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陶爱民、汪庆霞、郭康泽、王良霞、黄怀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30087元或查封等额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嘉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市佳纺服饰有限公司、滁州市万赢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天享肥业有限责任公司、陶爱民、汪庆霞、郭康泽、王良霞、黄怀光银行存款2630087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凤华代理审判员 张迎弟人民陪审员 王维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金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