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鑫同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同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125号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文边村福田大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6766788X6。法定代表人赖厚平。委托代理人曾祥寅,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鑫同丰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大围肉联厂侧的2#厂房2-3楼,组织机构代码697112351。法定代表人李泽雄。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广东博皓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隋 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