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26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谢绍东与四川伊俊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绍东,四川伊俊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26执207号申请执行人谢绍东,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8日,住安县宝林镇桂林村010组。被执行人四川伊俊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成礼,总经理。住所地罗江县金山工业园区光明路。四川省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罗劳人仲裁字(2016)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绍东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缓期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罗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罗劳人仲裁字(2016)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石伟均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由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又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