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执170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1701-3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王海生。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海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5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王海生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中的存款扣划至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中。执行员 刘学刚执行员 刘绘华执行员 周显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