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词文等43人与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词文,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词文等43人。委托代理人黄文槟,福建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梅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505288-1。法定代表人王春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词文等43人与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调案字(2015)第528号仲裁调解书,于2016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王词文等43人人民币12853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1828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王词文等43人未能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C28X**(江淮牌)汽车一辆,已查封禁止该车的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该车不知去向无法实际扣押;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查有银行存款若干,经扣划,已缴纳(2016)闽0583执字第2030号执行一案的执行费37902.36元。经查,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春龙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现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尚有该被执行人的其他未结案件,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待他案有进展本案再恢复进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