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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3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康小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3125号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万华,该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系特别授权。被告康小微。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与被告康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化农商银行于2016年10月9日以与被告康小微达成还款协议,并已清偿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康小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0元,被告康小微自愿负担。审 判 员  曾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祝 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