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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5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肖少香与陈林坚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少香,陈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515-1号申请执行人:肖少香,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被执行人:陈林坚,曾用名陈坚浩,男,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少香与被执行人陈林坚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汕澄法溪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少香与被执行人陈林坚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陈林坚尚欠申请执行人肖少香货款23855元及相应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免除相关利息,被执行人陈林坚应于2016年10月起,每月10日前付还1500元,直至付清。被执行人如任一期无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515执5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没有按分期还款协议约定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尧鹏代理审判员  陈宛阳人民陪审员  林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育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