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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4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邝安杰与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旦场旦青分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邝安杰,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旦场旦青分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仁和酒厂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4民初2249号原告邝安杰,男,199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旦场旦青分店。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旦场镇旦青路。负责人黄瑞。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城电影院首层。负责人康日学,执行董事兼经理。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伍晚红,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仁和酒厂。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向荣管理区(礼乐墟)法定代表人黄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邝安杰诉被告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旦场旦青分店、电白县惠多多超市有限公司、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仁和酒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安杰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邝安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邝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邝安杰负担。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唐慧明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邵小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