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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颜睿、吕灿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颜睿,吕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严桦,董事长。被告颜睿。被告吕灿。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望民初字第0144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颜睿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现因原告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颜睿、吕灿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颜睿所有的房产所有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易世凯人民陪审员  朱 红人民陪审员  易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