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为诉被告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为,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372号原告张有为,男,蒙古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严博宇。原告张有为诉被告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一案,因原告张有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有为承担。审判员 祝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