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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有为诉被告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为,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372号原告张有为,男,蒙古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严博宇。原告张有为诉被告四川尚果酒业有限公司一案,因原告张有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有为承担。审判员  祝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