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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39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洪江与被告刘帅、宋诗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江,刘帅,宋诗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3963号原告杨洪江被告刘帅被告宋诗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江与被告刘帅、宋诗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美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