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9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38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严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