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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民初9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严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938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严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