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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选科与肖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选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554号申请执行人张选科。被被执行人肖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选科与被执行人肖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53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肖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斌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斌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91X**奥迪牌黑色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肖斌名下车牌号陕A91X**奥迪牌黑色轿车的所有档案。二、查封、扣押期间,对被查封的车辆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设立权利负担。三、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樊悦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