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行审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与李玉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李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06行审167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古翠路30号。法定代表人诸伟元,局长。被执行人李玉泉,男,1947年7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西湖分局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26日作出的西土资处字(2014)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李玉泉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五幸社区李家弯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839平方米建筑物。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西土资处字(2014)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执行条件。当事人李玉泉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亦不履行拆除违法建造的1839平方米建筑物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土资处字(2014)第33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李玉泉拆除其在本市三墩镇五幸社区李家弯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1839平方米建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俊洁代理审判员 宋 歌人民陪审员 狄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龚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