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235号申请人:马某甲,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马某乙,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申请人:陈某某,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申请人马某甲、马某乙与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某甲、马某乙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麻春花的存款100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马某乙以其自有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麻春花在银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10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 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于晓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