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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5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朱保安与高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保安,高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朱保安被执行人:高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05民初244号调解书,于2016年10月09日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高洋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 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存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