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4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国盛与陈刚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盛,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4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盛。被执行人:陈刚。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崇州民初字第1273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机,本院于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刚自订还款计划,每月给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人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为80982.14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被执行人陈刚尚欠申请人78982.14元。二、终结(2013)崇州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