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3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郑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391号原告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朱长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崔振霞,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鑫,男,汉族,成年,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福州闽一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危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