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1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道勇与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道勇,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3702号原告(互为被告)黄道勇,男,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互为原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23区大宝路74号,组织机构代码724709197。法定代表人郑欣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道勇与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路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道勇的委托代理人刘晶晶、被告宝路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入职时间:2008年6月29日。二、工作岗位:驾驶员。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16年1月1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四、工资发放形式:银行转账。五、离职时间:2016年5月10日。六、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宝路华公司以黄道勇在合同期内严重违规为由辞退黄道勇。七、关于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情况:2015年11月4日,黄道勇与宝路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明确了黄道勇的工资方式为提成(计件),工资每单45元(公司如有新提成标准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新标准执行),已包含加班费。其余安全奖700元,效益奖300元、无乘务员300元、餐费、捡客等补贴组成工资结构。该《协议书》还根据黄道勇的入职时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宝路华公司应向黄道勇补偿2014年年休假工资以及2014年、2015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该《协议书》第三条还约定:“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黄道勇)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要求甲方(宝路华公司)承担与本协议签订日期前双方劳动关系有关的任何费用和责任”。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双方当事人亦未举证签订《协议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本院认定上述《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自《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协议书》约定履行义务。八、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工资差额:8,089元。宝路华公司提交了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的工资表,黄道勇确认实发工资数额,不认可工资表显示的工资构成。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的工资表显示,宝路华公司未把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安全奖700元、效益奖300元、无乘务员奖300元、餐费、捡客补贴发放给黄道勇。黄道勇仅主张每月安全奖700元+效益奖300元+无乘务员奖300元,故宝路华公司应向黄道勇支付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8,089元(1,300元/月÷30天×27天+1,300元/月×5月+1,300元/月÷31天×10天)。原告主张2015年11月4日前按上述工资结构计算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年休假工资:612元。黄道勇2015年已休5天年休假,2016年未休年休假,宝路华公司已按基本工资向黄道勇支付2015年年休假工资467元。原告主张2015年应休年休假为10天,未能举证证实,原告诉请宝路华公司另行支付2015年年休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核算,黄道勇应休2016年年休假天数为2天,根据《协议书》确定的工资构成,宝路华公司应向黄道勇支付2016年年休假工资612元[(2,030+1,300)元/月÷21.75天×2天×2]。十、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需支付。宝路华公司提交了2016年1月至5月的工资表,工资表显示宝路华公司已向黄道勇支付提成工资及节假日提成工资。双方约定提成工资中包含加班工资,经核算,宝路华公司已足额支付黄道勇2016年1月至5月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十一、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需支付。宝路华公司以黄道勇2016年5月4日驾驶粤B×××××号车辆从广州南站发车,空车出站,沿途捡客9人,每人收取40元,未将票款交回给公司,属于贪污票款行为,根据黄道勇签名确认的《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岗位责任书及奖惩标准》的规定解除了与黄道勇的劳动关系。庭审中,原告确认有捡客和收取票款的行为,并主张已将票款交回公司,但未能举证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黄道勇签名确认的《承诺书》中明确说明了“若有贪污票款等违规、违纪行为,本人愿意接受按公司奖惩制度处分罚款或辞退”,故宝路华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员工岗位责任书及奖惩标准》解除与黄道勇的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十二、申请仲裁的时间:2016年5月17日。十三、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4,400元;2、支付2015年、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5,850元;3、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700元;4、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工资差额30,000元;5、律师费5,000元。十四、仲裁结果: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工资差额30,000元;2、2015年、2016年年休假工资2,333元;3、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0元;4、律师费1,072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五、诉讼请求:黄道勇的诉讼请求与仲裁请求一致。宝路华公司诉请:宝路华公司请求无需支付:1、2014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工资差额30,000元;2、2015年、2016年年休假工资2,333元;3、2016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0元;4、律师费1,072元。十六、律师费:284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支出律师费的,可以在不超过人民币5,000元的范围内,按照劳动者胜诉的比例予以支持,本案黄道勇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按照比例可以支持284元。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道勇支付2015年11月4日至2016年5月10日的工资差额人民币8,089元;二、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道勇支付2016年度年休假工资人民币612元;三、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道勇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84元;四、驳回原告黄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深圳市宝路华新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 玮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芳瑶(兼)书记员 李 燕 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