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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5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铁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846号被执行人:孙铁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孙铁文犯抢劫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孙铁文退赔被害人天津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革新道营业厅人民币70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王 喆代理审判员  佟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