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刘开国与周李香、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国,周李香,刘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3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国,男,197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周李香,女,1973年2月2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被执行人:刘学军,男,197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址安阳市北关区曙光路。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开国,被执行人周李香、刘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杨俊霞审判员 任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小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