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终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文与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路局其他(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终57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黄文,男,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上诉人黄文因诉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其他(城建)行政行为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08602行初3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6年6月6日,黄文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4月21日,其向南京市浦口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浦口城管局)举报柳岸听莺保障房建设存在违法情形,浦口城管局违反保密原则,将举报人信息告知违建单位和桥林街道工作人员,致使其和母亲被恐吓。浦口城管局5月11日的回复曲解法律、避重就轻,没有以书面形式责令违建者停止建设。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浦口城管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1、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2、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并取得规划许可证;3、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罚款。原审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起诉人提出的诉请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起诉人黄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黄文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黄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所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黄文的诉请与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对上诉人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伟审 判 员 陈辉代理审判员 韦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杜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