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19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廖远林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远林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199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远林,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中山市大涌镇洪祥轩家具厂厂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远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出庭支持公诉,廖远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远林是中山市大涌镇叠石村“洪某家具厂”厂长,在未领取营业执照、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相关制度的情况下擅自组织生产,其明知工人被害人代某从2016年4月开始使用购买的由液化石油气瓶非法改装的压力容器(内装双氧水、氢氧化钠、农用碳酸氢氨等化学剂混合物)对家具进行漂白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制止处理消除事故隐患。同年5月2日,代某在使用上述改装的煤气瓶漂白家具过程中,煤气瓶发生爆炸致使代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代某因爆炸作用右大腿损伤致右股动脉、静脉完全离断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同日,廖远林赶回工厂处理事故时被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归案后,廖远林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廖远林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50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廖远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远林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廖远林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廖远林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廖远林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远林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阮妙柱连宜静第2页共4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