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温某某诉谢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谢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21民初1067号原告:温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诉讼代理人:王利,吉林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甲,男,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温某某与被告谢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温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王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温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变更婚生女谢某乙抚养权由温���某抚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谢某乙。2013年6月,被告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谢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谢某乙自出生以来,始终由原告抚养,多年来被告对女儿谢某乙不管不问,连电话也不接。女儿谢某乙已超过上学年龄。为维护女儿谢某乙的合法权益,以便让其正常上学。谢某甲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温某某与谢某甲于2007年11月6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生一女谢某乙,9岁。2013年6月13日谢某甲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2013)抚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温某某与谢某甲离婚;二、婚生女谢某乙由谢某甲自行抚养。”判决生效后���生女谢某乙始终由温某某抚养至今。谢某甲现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在北方法制报上依法向谢某甲公告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上述事实:有温某某向法庭提供(2013)抚民一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吉林省儿童预防接种证一份、幼儿园票据一份、证明材料四份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温某某与谢某甲离婚后,婚生女谢某乙始终由温某某抚养至今,谢某甲未尽抚养义务,且现下落不明,无法尽抚养义务。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婚生女谢某乙随温某某生活时间较长,对其成长有利,如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故本院对温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由其抚养婚生女谢某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婚生女谢某乙由谢某甲自行抚养变更为婚生女谢某乙由温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珍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