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王宇与被申请人肖谭抚养费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宇,肖谭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宇,男,银行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谭,女,无业。再审申请人王宇因与被申请人肖谭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葫民终字第00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宇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理由是放弃对该案的申诉。本院认为,王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 铁 刚代理审判员 葛 飞代理审判员 ��刘丽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影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