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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三平与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平,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303号原告李三平,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磊、丁建华(实习),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伦广,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钰琪,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原告李三平诉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