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李三平与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三平,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3303号原告李三平,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学磊、丁建华(实习),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郭伦广,男,汉族,1979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樊钰琪,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原告李三平诉被告中机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鹏鹏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马 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