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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0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黄庆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黄庆九,许琼,李悦雯,唐永友,李群,杨军,杨模林,陈祥红,杨舰,许从军,徐翠芳,合肥海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27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住合肥市长江路15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5912-8。负责人:许民,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国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生,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庆九,男,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许琼,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系黄庆九之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悦雯,女,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唐永友,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李群,女,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系唐永友之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军,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模林,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系杨军之妻,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陈祥红,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杨舰,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系陈祥红之夫,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许从军,男,195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徐翠芳,女,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许从军之妻,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被执行人:合肥海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镇姚公村十五里河组。法定代表人:黄庆九,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庆九、许琼、李悦雯、唐永友、李群、杨军、杨模林、陈祥红、杨舰、许从军、徐翠芳、合肥海业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委托安徽双赢集团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许从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金寨路某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9月9日,侯福军以152.4万元竞买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从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处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侯福军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侯福军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侯福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何晓燕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