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鑫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陈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北路31号。委托代理人:陈洪国,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安东,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鑫强,男,198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四川天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陈鑫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案款128017元未执行,执行费1820元未给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世忠代理审判员 彭彦强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