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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民初2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高志来与郭振奎、郑文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来,郭振奎,郑文一,玉田县新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9民初2111号原告:高志来,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磊,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振奎,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郑文一,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玉田县新东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新村。代表人:郭振波,该合作社主任。被告: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代表人:郭振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高志来与被告郭振奎、郑文一、玉田县新东农民专业合作社、玉田县林南仓镇东六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高志来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520元,由原告高志来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善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