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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民初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国元、:蔡呈冬与: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元,蔡呈冬,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181号原告:陈国元。原告:蔡呈冬。委托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元、蔡呈冬与被告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煜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