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20民初16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国元、:蔡呈冬与:王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元,蔡呈冬,王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20民初16181号原告:陈国元。原告:蔡呈冬。委托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元、蔡呈冬与被告王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煜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