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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3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爱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爱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830号原告: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双新路。法定代表人:金传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该公司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大顺,该公司公司员工。被告:朱爱青,居民。委托代理人周权,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爱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朱爱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本院审理的朱爱青与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案、,均是对盐城市盐都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该案并入朱爱青与江苏广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争议纠纷一案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苏0903民初3586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郭玉国审 判 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