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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06民初2357号原告: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955号10幢312-01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3207319456。法定代表人:黄晨曦,该公司CEO。委托代理人:XX文,该公司职工。被告:徐某。原告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文、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888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货利息256.61元(本金38880元,月息1%,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29日,利息为256.61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为邮币圈APP的创建者。2016年7月29日,原告以邮币圈的名义通过QQ聊天与被告就“53年小字壹分藏品”达成买卖交易,交易总金额为人民币129600元。双方约定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前向被告支付38880元,被告在2016年8月4日前,将商品交付至广东省南方文化产权交易所钱币邮票交易中心进行托管。后原告通过黄晨曦的个人账户向被告支付38880元。但被告却未能依约交付商品,导致交易失败。被告于2016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6年8月8日下午18点前将货款返还原告,否则承担每月1%的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徐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其是中间商,其已将原告给付的款打给了上家,而上家即没给票,也没退钱,故没能将钱及时退还原告,其愿意在一个月内付清原告的货款和利息。徐某同意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徐某偿还上海紫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货款38880元,赔付货款利息256.61元(货款为38880元,月息1%,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8月29日),合计39136.61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长  倪龙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