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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与周志国、张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周志国,张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周志国,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张道霞,女,1959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周志国之妻。本院在执行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与周志国、张道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志国名下有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新东环品牌生活步行街金色未来东幢XXXX号商住楼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志国所有的坐落于霍邱县城关镇新东环品牌生活步行街金色未来东幢XXXX号商住楼,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玉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