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2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智连军与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连军,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21民初2000号原告智连军,男,汉族。被告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传中,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恩林,黑龙江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智连军与被告嫩江县长福镇爱国村云超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云超作合社)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德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智连军、被告云超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孙传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恩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将人口地27.9亩流转给被告种植,承包期间从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共5年时间,承包价格为每亩400元,于每年的5月1日前付清承包费,如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对方违约金每公顷2,000元。2016年3月25日和26日,被告以广播的形式通知各农户承包地的价格每公顷下降到4,500元,如果每公顷价格6,000元地被告就不耕种了,被告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故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的2,000元/公顷给付27.9亩的违约金3,720元。被告辩称: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和26日向被告发出调整土地承包费价格的要约,要约有两项,一是如果原告同意承包费下调至每公顷4,500元被告继续承包;二是如果原告不同意可以通知被告收回土地。原告于2016年4月中下旬给郭文堂打电话,让郭文堂转告被告,如果承包费每公顷4,500元,原告就不将土地承包给被告了。原告按被告的要约第二项收回了土地,双方解除了合同,被告没有违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一份,证明双方已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到2017年12月1日,承包费价格每公顷6,000元,合同期内如一方违约,支付对方损失费每公顷2,000元。2、嫩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办公室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的案件。被告质证意见,对上述二份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3月23日签订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甲方)将承包爱国村的27.9亩耕地流转给被告(乙方)种植;承包期限为五年从2012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承包价格为每亩400元;承包费于每年5月1日前付清,否则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有任何一方违约,必须支付给对方损失费每公顷2,000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已履行了三年。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2016年3月25日、26日,被告以广播的形式通知土地流转的各农户,今年的土地流转价格下调到4,500元/公顷,同意的继续耕种,如有不同意的农户于4月1日前到被告处说明,然后被告将承包地退回农户。原告得知此事后于2016年4月20日左右给郭文堂(村会计)打电话,让郭文堂转告孙传中,如果土地承包费的价格不是6,000元/公顷的话,原告的土地就不包给被告了,被告也同意返还土地,原告的土地由原告收回自己经营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有效。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和26日以广播的形式通知流转土地的各农户,2016年土地流转承包费下调至4,500元,同意的继续流转,不同意的返还土地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被告应按每公顷2,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7.9亩的违约金3,7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支持。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3,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德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贺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