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37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