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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5民初1537号原告:马某,女,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刘某,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由晨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