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会芬申请王中富民间借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会芬,王中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850号申请执行人:李会芬。被执行人:王中富。本院在执行李会芬与王中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甘0271民初字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会芬于2016年5月18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90000元,案件受理费1945元,并承担执行费1279.17元,共计93224.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根据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王中富经电话及传票联系,拒不到法院处理执行事宜。本案中被执行人王中富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忠审判员 王占华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魏建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