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昭辉与白晓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辉,白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5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昭辉,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陕西省眉县。被执行人白晓忠,男,生于1989年10月10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王昭辉与白晓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白晓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本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晓忠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白晓忠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796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