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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67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茂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纯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茂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纯兵,何召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677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茂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被执行人董纯兵,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被执行人何召武,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董纯兵、何召武的银行存款、收入421024.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屈定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函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