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2民初7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子璇与滕厚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璇,滕厚恩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7580号原告:黄子璇,女,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滕厚恩,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原告黄子璇与被告滕厚恩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黄子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子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蔡超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赖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