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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翠竹与吴春莲、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竹,吴春莲,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999号原告:黄翠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莲。被告:章勇。原告黄翠竹与被告吴春莲、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翠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已协商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翠竹撤诉。案件受理16270元,减半收取计8135元,由黄翠竹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汪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