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7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翠竹与吴春莲、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翠竹,吴春莲,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7999号原告:黄翠竹。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科,浙江瓯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莲。被告:章勇。原告黄翠竹与被告吴春莲、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黄翠竹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已协商庭外调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翠竹撤诉。案件受理16270元,减半收取计8135元,由黄翠竹负担。审 判 长 杨 珏人民陪审员 王 将人民陪审员 陈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汪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