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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9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9558号申请人: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100K07907276L),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55号。法定代表人:徐学东,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楠,辽宁同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91210181719643613E),住所地新民市于家窝堡大汉屯村。法定代表人:孟文成。原告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申请人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0万元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沈阳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8日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10号(7门网点)房屋(建筑面积48.71平方米、档案号:6-2-0412365)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所有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29-10号(7门网点)房屋(建筑面积48.71平方米、档案号:6-2-0412365),担保期间不得转让;二、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0万元;三、如被申请人辽宁浩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帐户存款不足,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鸿审 判 员  宋 亮人民陪审员  董革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妤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