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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执503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任洪军、盛桂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军,盛桂平,任少华,关远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执503之一号被执行人任洪军,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盛桂平,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任少华,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执行人关远征,女,满族,1983年5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任洪军、盛桂平、任少华、关远征贩卖毒品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三终字第010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任洪军、盛桂平、任少华、关远征名下无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刑三终字第0106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任洪军、盛桂平、任少华、关远征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在春执行员  宋跃成执行员  戴立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津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