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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1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顺臣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顺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91刑初148号公诉机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顺臣,男,1980年9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捕前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深河乡北庄河村***号。2016年5月19日因本案被秦皇岛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6年5月2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顺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春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顺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5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杨顺臣在102国道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河村路段北侧路边修排水沟工地,与同在该工地干活的被害人杨某1发生口角,随后杨顺臣对杨某1殴打并将杨某1推倒在地上,致杨某1左胫骨骨折、左腓骨骨折。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杨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另查明,被告人杨顺臣亲属于2016年9月27日与被害人杨某1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杨某1对被告人杨顺臣予以谅解。被告人杨顺臣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杨顺臣供述;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人杨某2证言;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杨某1伤情照片;被告人杨顺臣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杨顺臣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顺臣亲属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顺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李孟媛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