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27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斌与黄浩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斌,黄浩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27民初554号原告:朱斌,男,198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被告:黄浩洛,男,1988年10月13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永超,男,1958年10月12日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系黄浩洛父亲。原告朱斌与被告黄浩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斌、被告委托代理人黄永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利率从2014年7月15日到2016年7月15日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2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与原告借款14000元人民币,并立下借条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7月15日,但还款期到后,被告没有偿还,特起诉到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黄浩洛辩称:被告得写借条给原告是事实,但被告没有得到原告的现金,而是原、被告进行网络赌博后,因被告赌输了,无钱给原告,是原告逼着被告写的借条,其实借款事实并未实际发生。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属于赌博债务,非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24日,被告出具借据一张给原告,内容为:“2014年借得朱斌14000元正(壹万肆仟元正)于2014年7月15日还清。借款人:黄浩洛2014年6月24日”。还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借款事实是否实际发生;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4000元人民币,并提供被告黄浩洛于2014年6月24日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对其出具借据给原告的事实亦予以认可,借据内容为“2014年借得朱斌14000元正,于2014年7月15日还清”被告在借据中自认借得原告14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原告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未实际发生,是赌博债务等辩解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的规定,因被告不能提出其他相关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又不予认可,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利息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请求从2014年7月15日到2016年7月15日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浩洛偿还借款本金14000元给原告朱斌,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黄浩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黄浩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晓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晓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一条:���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