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6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6764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