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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民初6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苏州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路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路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6476号原告苏州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69152199d。法定代表人吴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天锡,江苏新中远律师律师所律师。被告徐路扬,男,1985年4月16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路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苏州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沃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