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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58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法才与邢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法才,邢苗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5858-1号申请人:马法才,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汝州市。被申请人:邢苗苗,女,汉族,1992年6月10日出生,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法才诉被告邢苗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马法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苗苗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000元,并已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法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邢苗苗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限额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邢苗苗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强伟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张新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宗芳附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