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彬与魏敬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魏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彬,农民。被执行人:魏敬文,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彬与魏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海审判员 王全印审判员 候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万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