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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彬与魏敬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彬,魏敬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352号申请执行人:张彬,农民。被执行人:魏敬文,农民。本院在执行张彬与魏敬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一初字第01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龙海审判员  王全印审判员  候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洪万梅 百度搜索“”